38.实行普通高中限时招生管理。全市于7月5日之前向考生、社会公布中考成绩,9月1日之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10月10日之前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省教育考试院。
39.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局长是本级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逐级签定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
40.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严禁学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招生学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向考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录取原则、资助政策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公布虚假的招生广告,严禁进行误导性宣传。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
41.各县(市、区)中招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遵照省教育厅、省中招委《关于整治中招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赣教中招字〔2006〕3号),宜春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意见》(宜市招字〔2006〕2号)和《关于印发〈宜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市教字〔2006〕7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
42.各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全程参与中招工作,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设立中招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箱,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
43.各县(市、区)中招部门要认真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加大中招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做到“四公开、两监督”,即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44.各县(市、区)中招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循私舞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要向同级招委和中招办报告,自觉回避招生考试中需要回避的工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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