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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2012年中招工作规定》的通知(3)

来源:江西中招网    时间:2012年06月14日   阅读:    复制链接    字号:   

26.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三限”政策。各学校必须根据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招收学生,不得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择校生人数不得突破当年招生计划的30%。择校生分数线由所属中招委审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按宜市教字〔2004〕141号文件,由学校所属中招委审定,但不得以争抢生源为目的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各校所定择校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均须报市中招办备案同意。

27.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市中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诚信招生,规范招生行为。

28.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宜春学院高安校区师范类面向全市招收应届初中生,培养大专学历层次的农村教师以及三年制中师学历和五年一贯制的农村幼儿教师。具体招生办法及招生计划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通知》(宜市教师字〔2012〕5号)文件执行。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面试办法另行下发。

29.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由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凭市中招办打印的《宜春市2012年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分别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0.客商子女可以不受户口限制在我市参加中招考试和录取。客商子女不在我市参加中考而要求到我市就读高中,凭当地县级以上中招部门出示的中考成绩证明办理录取手续。

31.中心城区省级重点高中(宜春中学、宜春三中)划为同一批次填报志愿,即考生报考省重点高中只能在宜春中学、宜春三中之间选报一所,考生填报的省重点高中统招志愿和均衡志愿必须一致。根据考生志愿,按统招计划减去特长生计划1:1比例分学校划定统招分数线,比照学校统招分数线下降55分划定均衡招生最低控制线。继续允许宜春三中统招招收历届初中毕业生。已经统招和均衡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不得接收。接收没有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学校应按标准收取择校费。袁州区考生报考宜春中学时,有意向选择校区的考生在中考填报志愿时选择好校区(宜春中学北校区、宜春中学南校区),考生录取到宜春中学后,作为学校分配学生到南、北两个校区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32.在按赣教考字〔2012〕5号文件执行基础上,遵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惠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文件精神,增加“现役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加10分”条款,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0分”调整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5分”。

二、中考中招改革县的考试与招生

33.为加快推进我市中考中招改革步伐,在宜丰、铜鼓、靖安、奉新四县中考中招改革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增加上高、万载两县进行中考中招改革。中考中招改革县的考试与招生按《关于印发<宜春市201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教字〔2010〕16号)文件精神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三、中招工作的组织领导

34.各县(市、区)中招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中招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职学校,努力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争取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要加强师范定向招生的协调工作,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完成定向培养计划。

35.实行属地管理。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县(市)招生。市直高中在班额不突破50人的前提下,招收袁州区以外的生源总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总数的5%,学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

36.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7.加强录取结果和学籍管理。由市中招办统一建立全市高一新生录取库,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建立全省高一新生录取库,并以录取库为依据,按规定要求建立新生学籍库,各学校学籍库学生必须与录取库学生一一对应。各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所招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不准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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