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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

来源:江西教育中考网      时间:2012年07月29日      阅读:         复制链接      字号:
【职业定位】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是 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注:本职业开考等级:三级。
【职业培训】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工作内容】
  (1)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2)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
  (3)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
  (4)在交易中期,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
  (5)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
  (6)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并开拓市场。
【职业概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树立信用品牌、防范风险已成为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的企业达到80%以上。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从外资企业、外贸企业最先起步,到大中型企业,目前已有2000多家企业开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或培训管理专业人员。从事信用管理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机构大约有5000家。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迫需要,以及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信用管理行业正迅速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以及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低劣等信用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及至地区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发展、制约市场交易、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党中央、国各院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全国各地企业信用管理人才急缺,已成为影响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因素之一。
  就从事本职业的专业人才来说,其发展前景:第一,职业前景很好。从学科角度看,信用管理跨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电子技术、商法等学科,是一门典型的应用型交叉学科。信用管理人员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第二,市场需求量大。随着我国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及信用管理服务业的发展,一支全新的信用管理专业技术队伍正在产生并迅速成长,预计5年后,我国将会有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员走上从事信用管理的岗位。
【申报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章程】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
  第二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性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是由各行业诚信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各类信用从业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信用相关机构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跨经济成分、跨系统、跨行业、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非赢利性的国际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宗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会员的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注册机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五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议事决策机构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相对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六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荣誉职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范围:
  1. 开展学术交流与调查研究,深入理论研究与创新;
  2. 促进会员之间交易、合作与资源共享,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
  3. 调解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信用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4. 组织各类展会、交易会、培训会;
  5. 参与制定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
  6. 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外的共同宣传;
  7. 指导会员单位实施信用管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8. 维护信用行业的自由公平竞争;
  9.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会员的要求,制定信用行业标准和信用行业自律标准;
  10. 促进和帮助世界各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11. 开展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
  12. 办好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刊和有关传播媒体,积极组织信用专业著作的编撰出版,努力普及信用行业知识; 
  13. 围绕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宗旨,开展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采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力。
  只有通过E-315 :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或建立信用档案的单位,才可申请成为国际信用管理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团体会员。
  第九条 拥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以后,可以申请成为国际信用管理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个人会员:
  1.赞成法治与民主的人士;
  或2.赞成自由与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人士;
  或3.赞成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人士。
  第十条 为集广思益、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增加创新源泉、增加互补合作,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按以下职业比例和地域比例吸收个人会员。
  (一)职业比例:
  1. 五分之一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 五分之一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3. 五分之一的专家学者;
  4. 五分之一的律师、会计师、记者等自由职业者和工薪族人员;
  5. 五分之一的其它社会人士。
  (二)地域比例:
  1. 五分之一的亚洲区人员;
  2. 五分之一的欧盟区人员;
  3. 五分之一的美洲区人员;
  4. 五分之一的澳洲区及东欧、俄罗斯人员;
  5. 五分之一的非洲区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3. 获得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晋升权利,对优秀会员给予晋升为理事(单位),对优秀理事给予晋升为常务理事(单位),对优秀常务理事给予晋升副会长(单位)。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决议;
  2. 维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委托的工作;
  4. 诚信经营,在自愿、共赢的基础上与其他会员合作;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6. 向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从事信用业务时,遵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长提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章程;
  2. 有加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意愿;
  3. 信用专业机构、信用科研及教学机构和其它与信用相关的机构;
  4. 信用专业人员、信用研究人员和其它与信用工作相关的人士;
  5. 已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3. 由秘书长签发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理事权力。
  选举常务理事的名额不超过20家。
  第十八条 对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经会员大会选举,直接申请成为荣誉理事单位。
  荣誉理事单位的申请程序:
  第一步,提交理事申请书;
  第二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步,由秘书长签发理事会员证。
  荣誉理事单位最多不超过20家。
  荣誉理事单位与经选举产生的理事享有同等权力。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断续连任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所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决策机构,职权有:
  1. 审议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章程修订案;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5.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 决定会员和理事的会费缴纳标准;
  7. 监督常务理事、秘书长的选举;
  8. 经五分之四的常务理事通过,可以提起罢免秘书长,由全体会员表决,超过半数会员同意即生效;;
  9.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10.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 制定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监督秘书处实施; 
  1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3.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受秘书长、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参与各类公共事务。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长为名誉职务,由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理事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对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可直接成为副理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和副理事长均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名誉职务,每届任期四年。
  副会长和副理事长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理事表决权。
  第五章 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主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2.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签发任命;
  5. 提名荣誉理事单位,经理事会通过后,签发证书;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9.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0. 领导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组织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理事、秘书长的选举;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事、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持工作绝对独立,无重大工作失误不被撤销委任。
  监事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监事长由监事轮流担任,每次任期一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由监事长主持会议,监事会的职责:
  1.对秘书长与理事会之间发生争执无法决定的事情,经任一方提请,由监事长按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宗旨和章程确定;
  2.经会员单位提请,审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决议或具体工作是否违反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宗旨,如果违反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宗旨和章程,撤销决议或停止具体工作。
  3.接受会员单位及其他人员对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工作人员的指控,并做出调查与处理。
  监事会以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七章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具有诚信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名誉职务,可受秘书长或理事会委托代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参与各类公共事务。会长和副会长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一名以上的理事或三名以上同一行业会员发起,秘书长批准,可以成立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由该行业的理事与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职责:
  1. 制定本行业自律规则与各类国际标准;
  2.组织本行业会员的各类活动;
  3.选举与罢免行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4.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个,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副会长。主任单位决定和主持召开行业委员会会议。主任单位可以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推荐一名专职秘书,具体负责行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职秘书的工资由主任单位支付。
  主任单位的资格为:在同行业处于重要位置或有很大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也有权根据需要决定召开行业委员会会议。
  第九章 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属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议事机构,由专家委员组成。理事会、秘书长、监事会做出重要决策应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的任职资格:
  1.是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个人会员;
  2.有较高学术造诣、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任期一年,可连任,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任终身委员。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的任职程序:
  1.经一名专家委员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2.由秘书长签发专家委员聘任书。
  第三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经百分之十以上专家委员推荐的专家委员,均可参选专家委员会主任。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负责主持,按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设信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重要实体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信用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1. 制定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2. 制定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内部诚信文化建设计划、内容,并组织、监督实施;
  3. 指导会员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及诚信文化建设;
  4. 接收会员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批评、意见、建议;
  5. 处理会员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投诉与争议;
  6.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7. 对非会员信用机构的违规行为和立信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设信用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信用专业人员组成,信用标准委员会职责是:
  1.负责E-315:9000信用标准的解释、修订和完善;
  2.负责审核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名义或 E-315:9000 名义发布的有关信用标准、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宣传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信用管理委员会和信用标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全体会员应遵守。
  第三十七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理事、常务副会长由会员担任,会长、副会长由会员或社会人士担任。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聘任的各类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理事、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职务。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捐赠人、会员等利益关系人能够了解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捐赠收入、会员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使用情况。财务公开制度包括:
  1.财管管理制度对捐赠人和会员或全社会公开;
  2.以年度财务报告或单个、单项财务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3.财务账册向会员、捐赠人有条件公开。为降低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管理费用,会员和捐赠人查询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财务账册需支付一定的查询费用和资料复印、整理费用。
  4.捐赠人、会员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认可的化名对外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个人诚信级别应在A级以上。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其中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际信用管理师或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
  第四十四条 对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改须经五分之三的会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常务理事会。
【国际信用管理师认证标准】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管理师的专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促进社会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的认证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的认证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属社会类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遵守和具备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2.持证人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3.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将得到本标准第六章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 职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五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保持中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严格、严密、谨慎。
  第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诚实、信用、勤勉。
  第八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从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决策层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要快速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 信用基础知识;
  2.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3. 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的方法;
  4. 欠账追收方法;
  5. 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 信用调查、分析方法与技巧;
  7. 树立信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熟悉法律基础知识;
  2.民法、商法知识。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 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
  2. 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第十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 管理学基础常识;
  2. 当前流行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信用制度建设或信用管理的方法;
  4.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必须具备的能力:
  1.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 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具备两年以上大学学习经历的人均可申请参加国际信用管理师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的认证考试,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命题原则。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合格的,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发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执业登记、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具备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信用执业人员,连续从事信用工作满一年后,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申请执业登记,取得执业证书。变更工作单位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后信用专业人员自然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从事信用工作,包括在信用机构从业或在非信用机构的信用部门从事信用业务。
  信用机构是指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价、信用管理等信用业务的单位。
  第二十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需要对国际信用管理师进行继续教育,国际信用管理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习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在测验中不及格的,取消执业证书。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违反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违反本标准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违反本标准第九条的,处于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继续教育测验的国际信用管理师,处于公告批评、限制从业、取消登记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附加315条款的诚信承诺书,否则取消专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国际信用管理师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际信用管理师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入黑名单,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文章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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